宝妈带娃上班开叉车压伤自家娃 公司赔18万
发布时间:2023-08-12 18:12:27 文章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陈万泉通讯员同法宣漫画/刘哲姝)宝妈要上班

厦门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法宣 漫画/刘哲姝)宝妈要上班,2岁的娃无人照看,于是便带着上班,没想到出事了——妈妈开叉车装货时,不慎将孩子压倒导致伤残。对此,孩子的监护人起诉了宝妈的公司,认为该公司应该为此事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经二审法院协调,最终该公司同意支付18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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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宝妈带娃上班发生事故 监护人起诉要求公司赔偿

林女士在厦门A公司从事仓管工作,2022年1月10日,因家中无人帮忙带娃,她便把2岁的宝宝带到公司上班。她让孩子在厂区大门旁的椅子上玩手机,自己到仓库开叉车装货。

林女士驾驶叉车倒车时,没有发现孩子已离开座位跑到了叉车后方,结果把孩子压倒了。虽然她和工友立即将孩子救出并送往医院,但由于伤势过重,经过多次手术住院治疗,孩子仍需借助辅助器具才能行走并需进行康复训练。

经司法鉴定,孩子伤情为八级伤残,附加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案发后,厦门A公司筹集8万元用于垫付医疗费,并主动发动供应商、公司职工为孩子筹集医药费。

孩子的监护人认为,该公司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经协商无果,孩子的监护人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厦门A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厦门A公司辩称,公司不允许职工带孩子上班,林女士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私自将孩子带到公司,主动将孩子置于危险环境中,并且在开电动叉车时撞倒了孩子,公司没有过错。

调解

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 涉事公司承担50%责任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林女士在工作过程中驾驶叉车导致孩子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她既是实际侵权人又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故应当对监护责任及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

作为监护人,林女士在明知装货过程中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带着2岁的孩子进入工作场所,导致孩子受伤,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故其应对孩子的损失承担50%的侵权责任。

作为被告,厦门A公司的叉车无专人管理、培训、驾驶,且认为操作简单,员工可“随意用”。林女士作为被告公司员工,未持有相关叉车驾驶资格证件,操作时未仔细观察作业环境造成事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40%的侵权责任。由于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孩子受伤的,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厦门A公司承担。同时,厦门A公司作为涉案损害事件发生地的管理人,有能力更有义务杜绝和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域,但因疏于管理未能有效阻止,故应承担10%的侵权责任。

同安区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涉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04926.68元,酌定由厦门A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8万元,还需赔偿272463.34元。一审判决后,厦门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厦门A公司同意支付180000元,分两期支付。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各方权利义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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